藥品上市后管理,是不斷提高藥品質量、持續保證藥品安全有效、切合藥品發展規律的重要環節。2019年《藥品管理法》修訂設置專章對藥品上市后管理作出規定。第七十七條是這一章的第一條,對上市藥品持續管理的主體、內容和方法進行了總體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主動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加強對已上市藥品的持續管理”。這條規定是根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獲得的成果和經驗,是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履行上市后管理義務的總結和固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除對上市注冊時質量和所提供的所有數據負責外,還需要對注冊上市后的藥品進行持續管理,直至退市,才構成《藥品管理法》規定的對所持有的藥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負責。1 制定風險管理計劃“上市”內涵何解?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十七條所說的藥品上市后的“上市”帶有狹義性,不是指經注冊批準上市,更多的是指經生產上市銷售、進入市場的上市。因而,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主要是指生產上市銷售及使用風險管理計劃,不僅僅是藥品生產過程的風險管理。因為藥品生產的風險管理在《藥品管理法》第四章“藥品生產”中已有專門規定。2021年7月23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公開征求《風險分析與管理計劃撰寫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意見。從這個征求意見稿可以看出,制定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的目的是識別和描述藥物重要的已確認風險、重要的潛在風險和重要的缺失信息,進而提出與風險相匹配的藥物警戒活動計劃和風險最小化措施,以確保藥品上市后在適用人群的臨床用藥過程中始終保持獲益大于風險。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對所持有藥品的安全性說明、藥物警戒活動計劃以及風險最小化措施。安全性說明包括哪些內容?安全性說明應當是關于藥物重要的已確認風險、潛在風險和缺失信息的摘要。已確認風險通常包括在臨床治療過程中確實觀察到風險相關不良事件,以及風險與用藥之間存在明確的因果關系。潛在風險僅為存在于理論推導中的風險,或只在非臨床研究中發生,或雖有風險信號但因果關系尚不明確。重要的缺失信息是指藥品安全性數據是否在某一人群中存在局限性,例如:兒童、老年人、妊娠/哺乳期女性、肝/腎功能受損者、臨床研究中因特殊安全性原因排除的人群、具有相關遺傳多態性的亞群等。當數據不充分時,通常將上述人群排除在適用人群之外,或強調臨床有效性及安全性尚不明確。用藥信息不充分但確實存在臨床需求的人群,應該被列入缺失信息;反之,若藥物被處方給某類人群的可能性極低,則不必將其列為缺失信息。如果藥品上市后將不可避免地被超適應癥用于某一人群,應該分析該人群的風險特征是否與已獲批人群存在差異。何為藥物警戒活動計劃?藥物警戒計劃作為藥品上市后風險管理計劃的一部分,是描述上市后藥品的安全性特征以及如何管理藥品安全風險的書面文件。藥物警戒計劃包括藥品安全性概述、藥物警戒活動,并對擬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實施時間周期進行描述。藥物警戒活動計劃包括常規藥物警戒和特殊藥物警戒活動。所持有藥品在上市后必須執行常規藥物警戒活動,多數藥物通過常規警戒計劃即可達到風險控制的目的。若重要的已確認或潛在風險中有不確定因素影響對風險的認知,或者需要對重要缺失信息作進一步研究時,應當考慮特殊的藥物警戒活動。風險最小化措施有哪些?風險最小化措施包括常規措施和額外措施,目的在于預防和降低重要風險的發生。常規風險最小化措施包括:藥品在銷售或處方使用過程中配備必須的保證藥品質量的設施設備,針對特殊藥物(如麻醉藥品、血液制品、精神疾病用藥等)的處方和銷售限制,在包裝上進行特殊提醒或者不同規格產品采用不同顏色或外形的包裝設計,而藥品說明書是最重要的常規風險最小化工具。當常規措施不足以將重要的已確認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時,應提出額外的風險最小化措施。科學合理的額外措施可以對藥品的“獲益風險評估”產生積極的作用。額外措施通常有醫患教育材料、用藥指南、處方或流通渠道管理、用藥登記、妊娠預防計劃等。在制定額外措施時應該以具體措施為中心,對各項措施的名稱、擬控制風險和目標、實施計劃表和有效性評價計劃進行摘要,并列出風險最小化措施所涉及的設施、設備、工具。2 開展上市后研究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是可能無限接近藥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科學狀態的唯一途徑,有利于更好掌握藥品的風險效益特征和風險管理,提高藥品的效用和可及性。如何開展上市后研究?這一條強調了“主動”,即非監管部門要求下的積極的自覺行為。“主動”應體現在將藥品上市后研究列入持有人發展的長期規劃和年度目標,設置階段性研究的方向和目標,建立研究的組織和項目,從藥品的收入中預算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上市后研究。對于自身技術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其他機構。3 進一步確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對所持有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進一步確證,這是其必須履行的重要義務之一。藥品批準注冊上市是基于當時的科學認知、試驗數據和治療及市場需求,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判斷。隨著科學的發展、技術的進步、真實世界大量使用數據的產生,以及疾病和市場需求的變化,需要確切的證實或有證據證明所持有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是無止境的,更何況批準注冊上市時存在的客觀局限性。如果所有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所持有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都能確證,市場上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就得到了保證,《藥品管理法》確立的藥品管理的目標才能得以實現。確證需要大量的數據支撐,需要過程管理與結果的對應,既是制定風險管理計劃、開展藥品上市后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計劃實施與研究結果的目的和標志。4 持續管理加強對已上市藥品的持續管理,是要求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所持有藥品進行不間斷管理,確保時間上的連續性,直至退市。據了解,重許可審批事項、輕上市后管理,是存在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中的一種普遍現象。許多時候,持有人將工作重心和人力、物力放在注冊、變更的申請上,一旦獲批便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往往疏于管理,容易導致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失控或發生偏差。這一條強調管理的持續性,是對以往管理的糾偏。持續管理除了第七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藥品管理法》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所持有藥品進行管理的其他規定。本站系本網轉載,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站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