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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藥犯罪司法移送標準變化解讀

發布日期:2022年03月25日     瀏覽次數:2534
標簽: 行業新聞
根據修訂后的《藥品管理法》對假藥、劣藥認定情形的調整和妨害藥品管理行為的增加,《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涉藥犯罪的條款作了相應修改,新增了妨害藥品管理罪,并對入罪情形作了規定。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司法解釋》,下同)發布,對《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改的有關涉藥犯罪條款的適用進行了規定,為涉藥犯罪司法移送提供了新標準。比照2014年發布的司法解釋,新的司法解釋在移送標準上發生了哪些變化?對藥品監管部門的司法移送將產生哪些影響?變化1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認定情形明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妨害藥品管理行為入罪的門檻,由于“足以危害”帶有“可能危害”和“不一定危害”的不確定性,哪些情形可以認定?這一直困擾著藥品監管部門及執法人員?!端痉ń忉尅窂木艂€方面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入罪要件的具體認定情形進行了規定,涉及《藥品管理法》修訂前按假藥論處的情形,如國務院藥品監管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編造生產或檢驗記錄等;涉及藥物非臨床研究和藥物臨床試驗方面的內容,如使用虛假試驗用藥品、損毀或編造研究和試驗數據等。而且每種情形都作了情節方面的規定,妨害藥品管理行為達到怎樣的程度涉嫌犯罪,以區別一般違法與刑事違法,劃出妨害藥品管理行為的入罪界線。盡管《司法解釋》還對妨害藥品管理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和“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情形作出了規定,但對于藥品監管部門,“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情形,足以構成判斷妨害藥品管理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的標準,是實施司法移送的基本條件和最低要求。變化2 非法經營藥品罪認定情形不再保留《司法解釋》刪去了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經營藥品罪的認定情形,將“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藥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藥用要求的藥品原料、輔料”的行為認定,從非法經營罪調整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于未取得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藥品經營許可證,非法經營藥品情節嚴重的,是否可以理解為不再構成非法經營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呢?《刑法》有關非法經營罪的罪名還在,不能簡單認為“《司法解釋》沒有對非法經營藥品罪的認定情形作出規定,非法經營藥品罪就不存在了”?!蹲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第(八)項規定了“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入罪的認定情形:“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等?!睙o證經營藥品無疑是非法的,應當屬于上述規定的“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上述情形應當涉嫌犯罪。至于本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刪去了原司法解釋中有關非法經營藥品罪的認定情形,可以理解為已有規定或更關注危害藥品安全的犯罪行為。藥品監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切不可因為非法經營藥品罪的認定情形未保留,而忽略了非法經營藥品涉嫌犯罪的問題。變化3 犯罪主觀故意認定情形厘清《刑法》規定,追刑的原則之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從近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的實踐來看,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往往是爭議焦點和難點。本次《司法解釋》立專條,從六個方面對涉藥犯罪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認定情形進行了規定,并提出了結合行為人的從業經歷、認知能力、藥品質量、進貨渠道和價格、銷售渠道和價格以及生產、銷售方式等事實綜合判斷的要求。價格異常、非法渠道購進、逃避或抗拒檢查、毀匿證據、屢次違法等,既緊扣明知故犯,又容易辨識,化解了司法移送中糾結于“主觀故意”的難題。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是否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主觀故意”的認定情形,并不是事實上有沒有,而是有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這就對藥監執法人員在案件辦理時的證據收集過程提出了要求,除了案件的定性證據、定量證據,還應當注意包括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在內的情節證據的收集?!端痉ń忉尅酚嘘P“主觀故意”認定情形的規定,因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可適用于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新修訂《行政處罰法》也增加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的規定。變化4 假藥劣藥需要檢驗證明情形劃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作出“對假藥、劣藥的處罰決定,應當依法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論”的規定后,對依法可以直接認定的假藥、劣藥是否需要檢驗、應當載明怎樣的檢驗結論,一直困擾著藥品監管部門及執法人員。盡管隨后國家藥監局在《關于假藥劣藥認定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對不需要檢驗、不需要載明檢驗結論的情形作了解釋性明確,但其法律效力一直存在爭議。即使在行政處罰中適用,能否用于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能否為司法機關認可,一直存疑?!端痉ń忉尅穼偎?、劣藥是否需要檢驗情形進行了劃定,明確假藥、劣藥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認定,對于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三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能夠根據現場查獲和調查的證據材料作出判斷的,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即可作為認定依據。對于假藥、劣藥認定有爭議的,才需要檢驗,且結合認定意見和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有證據可以直接證明不需要檢驗的情形范圍,與國家局復函的內容一致。上述是否需要檢驗情形的明確,不僅解決了司法移送案件假藥、劣藥依法定性的難題,也因《司法解釋》所具有的效力,消除了國家藥品監管局復函在辦理藥品行政處罰案件效力上的爭議。需要注意的是可以直接證明證據的收集與制作,特別是違法行為發生的第一現場、發現的第一時間有效證據材料的完整收集,確保真實、合法、關聯、充分,能夠有效證明涉案產品符合法定假藥、劣藥的認定情形。其他 辦理涉藥犯罪案件及司法移送應留意除上述變化外,《司法解釋》還擴展了“認定意見”的適用范圍,除在假藥、劣藥認定上繼續保留外,擴展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否屬于民間傳統配方”等情形的認定。增加了對《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提供”的解釋,將其界定為“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并與“生產”、“銷售”并列使用。明確了不應當認定為犯罪的涉藥違法行為,以及藥品監管人員瀆職犯罪擇重處罰等。這些都是辦理涉藥犯罪案件及司法移送中需要注意的問題?!铩铩?后記 ★★★《司法解釋》3月6日起正式施行,藥監部門及執法人員應注意適用《司法解釋》與司法移送的關系,要有“入罪量刑的最低要求就是司法移送標準”的認識,認真學習理解《司法解釋》,加強與司法機關就《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的溝通,努力達成理解上的一致。同時,《司法解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性文件,同樣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站系本網轉載,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本站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在30日內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處理!